倘若可以的話,應以誰為賠償義務機關?(10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若教授B有擔任行政工作,與學校可能屬公法契約上之雇用關係。
指導行為可視為委託執行公權力,教授B視為公務員執行公務,應由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因此應由教育部為賠償義務機關。
詳解
1教練非公務員>不適用國賠法。
2依民法188條>私立大學和教練B共同負損害賠償責任。
詳解
依國家賠償法應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某私立大學是依法受教育部委託行使公權力,所以應以教育部為賠償義務機關。
詳解
教育部
詳解
是誰犯錯,誰就應為賠償義務機關,依此,該私立大學即是。
詳解
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