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先假冒甲之名,藉由偽造 A 豪宅所有人甲之身分證,設置 A 房地之印鑑卡。乙嗣 後再假冒甲之名,就該房地設定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登記予 丙,乙執此向丙借款 6000 萬元,丙將款項如數匯入乙指定之帳戶,經乙提領一空。 嗣該借款遲未清償,甲發現上情,拒絕承認。試附條文與理由,說明甲對丙、丙對 乙各有何權利可資主張?(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