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告甲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之事件繫屬於第一審法院,原告甲委任丙律師為訴 訟代理人並有特別代理權限(收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制),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甲敗訴, 該判決送至丙事務所所在地之大廈,由該大廈管理委員會所僱用之管理人丁為之簽收。 丁於收領判決後因忘記而未轉交給丙律師,以致丙律師遲誤上訴期間,此時丙可否 主張該判決送達與丁簽收係不合法,而聲請法院准予回復原狀並提起上訴?(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