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債權人甲以債務人乙積欠其借款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為由,而向管轄之法院請 求對乙核發支付命令,經法院予以准許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於乙,乙未於法定期間 內異議。然甲見乙仍未還錢,乃另行起訴請求乙返還上開借款一百萬元,則甲另行 起訴是否合法?乙於甲另行起訴後,亦以甲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上開借款一百萬元 之債權不存在,是否合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