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謂「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丁類場所」?並說明其消 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備查期限為何?違反規定時,有何處罰方式?試 說明之。(25 分)
●丁類場所:
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超過五點五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未超過攝氏六十度與攝氏溫度為三十七點八度時,其蒸氣壓未超過每平方公分二點八公斤或 0.28Mpa者,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或石化作業場所,木材加工業作業場所及油漆作業場所等。
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未超過五點五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超過攝氏六十度之作業場所或輕工業場所。
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有可燃性物質存在。但其存量少,延燒範圍小,延燒速度慢,僅形成小型火災者。
丁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期限為 為每年十一月底前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其管理權人 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高度危險場所:儲存可燃固體昌庫,高度超過5.5M或易燃性液體,度閃火點小於60度或溫度37.8時蒸氣0.28MPA或可燃性高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油漆~石 場所木材工場所
中度危險場所:儲存可燃性固體昌庫,高度小於5.5M或易燃性液體.37.8度時閃火點>60度或輕工業場所
低度危險場所:有可燃性物質存在,存量少,延燒速度慢,延燒範圍小,僅形成小型火災
期限:每年11月
37條:管理權人未定期檢修其消防安全設備,處6千元以上3萬元緩,並令其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得連續處,並得給予30日以停業或停止其使用處分
規避拒絕妨礙,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緩,按次處及強制執行檢~複

丁類場所:
(一)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二)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三)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用語定義
三、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超過五點五
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未超過攝氏六十度與攝氏溫度為
三十七點八度時,其蒸氣壓未超過每平方公分二點八公斤或 0.28 百
萬帕斯卡(以下簡稱 MPa)者,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
場所或石化作業場所,木材加工業作業場所及油漆作業場所等。
四、中度危險工作場所: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未超過五點
五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超過攝氏六十度之作業場所或
輕工業場所。
五、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有可燃性物質存在。但其存量少,延燒範圍小,
延燒速度慢,僅形成小型火災者。
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所稱之「丁類場所」,係指有可燃性物質存在之場所,依其火災危險程度可再區分為下列三類:
(一)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如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其倉儲高度超過5.5公尺者;或儲存易燃性液體,該液體閃火點未超過攝氏60度,且在37.8℃時,其蒸氣壓未超過2.8公斤/平方公分(即0.28MPa)者;另包括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石化作業場所、木材加工業、油漆作業場所等。
(二)中度危險工作場所:例如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其倉儲高度未超過5.5公尺;或儲存閃火點高於60℃之易燃液體場所,以及屬於輕工業性質之作業場所等。
(三)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指雖有可燃物質存在,但存量少、延燒範圍小、延燒速度慢,僅形成小型火災風險之工作場所。
二、依消防法相關規定,丁類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備查期限為每年十一月底以前,須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完成檢修,並將結果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三、若違反消防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即未依規定完成設備檢修並申報者,將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如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直到改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