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填補的引申原則,避免不當得利,指保險人依保險契約履行保險賠償後,其於其應得之權利,對負有責任的第三人或是被保險人行使追償應得之金額,對保險人而言,可避免因保險事故發生造成超額理賠下之不當得利情況發生
權利代位又稱代位求償權,保險人對於因第三人的行為所導致的保險標的損失,於給付保險金後,在保險金限度內,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僅限於在不損及被保險人原有權利範圍內來行使權利,不得有不利於被保險人之主張。
要件:被保險人須屬於受害人; 加害人須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須有損害金額發生、保險人已賠付保險賠款
物上代位又稱殘餘物代位,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支付保險標的的全部保險金額後,取得殘餘物的所有權。
要件:保險標的的損失僅為分損,不可為全損,保險人應以全部保險金額理賠
人身險不適用代位的原因為
人身無不會發生雙重理賠有不當得利之情事,
人身保險標得為生命或身體,其損害賠償屬於受害人的專屬權,不得讓於他人。
人身保險的給付,並非填補被保險人以金錢可以估計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