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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專技普考_人身保險代理人、人身保險經紀人:保險學概要#11106
科目:保險學(含大意、概要)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何謂保險代位權?(5 分)何謂權利代位與物上代位?(10 分)人身保險一般不適 用代位求償權的理由為何?(10 分)請分別說明之。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wen
1.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損失有損害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可於支付後對第三人求償
詳解 提供者:Selina Tsai
保險代位權
詳解 提供者:尖尖哇嘎乃
損害填補的引申原則,避免不當得利,指保險人依保險契約履行保險賠償後,其於其應得之權利,對負有責任的第三人或是被保險人行使追償應得之金額,對保險人而言,可避免因保險事故發生造成超額理賠下之不當得利情況發生 權利代位又稱代位求償權,保險人對於因第三人的行為所導致的保險標的損失,於給付保險金後,在保險金限度內,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僅限於在不損及被保險人原有權利範圍內來行使權利,不得有不利於被保險人之主張。 要件:被保險人須屬於受害人; 加害人須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須有損害金額發生、保險人已賠付保險賠款 物上代位又稱殘餘物代位,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支付保險標的的全部保險金額後,取得殘餘物的所有權。 要件:保險標的的損失僅為分損,不可為全損,保險人應以全部保險金額理賠 人身險不適用代位的原因為 人身無不會發生雙重理賠有不當得利之情事, 人身保險標得為生命或身體,其損害賠償屬於受害人的專屬權,不得讓於他人。 人身保險的給付,並非填補被保險人以金錢可以估計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