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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法制、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民法#10533
科目:民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將一輛自行車寄放於乙處,某日丙拜訪乙,見該自行車甚為喜歡,於是向乙問及價錢, 乙未經甲之同意,竟以自己名義賣給不知情之丙,並交付之。試問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⑴乙以自己名義賣自行車給丙,並交付丙自行車,在甲知情以前,乙賣車及交付的法律 行為效力如何?(12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penny10927
(一)於甲為承認前,乙丙之買賣有效,交付則效力未定 1.行為人為法律行為時,以行為人是否須具備處分權而必要,區分為契約行為及處分行為。 2.買賣契約乃契約行為,契約行為不因行為人欠缺處分權而無效。乙雖欠缺處分權,惟乙丙二人已合意且有為契約行為之能力,故買賣契約有效。 3.物權行為以行為人對行為客體有處分權為必要,動產之交付乃處分行為,乙未經所有人甲之同意,擅將他人之物以自己名義而為處分,乃無權處分。無權處分之人所為之物權行為,按民法118第一項之規定,於本人承認前該無權處分乃屬效力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