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題大綱
前言:財政為庶政之母,無充足的財政,即無法順利推廣相關自治事項。
(一)特別稅課與臨時稅課的意涵
1. 特別稅課(財劃12):因地方自治事業需要,經地方議會立法課徵之稅。
2. 臨時稅課(財劃19):各級政府為適應特別需要,得經各該級民意機關之立法
,舉辦臨時性質之稅課。
(二)特別稅課與臨時稅課之差異
1. 相同處
(1) 徵收程序:地方政府開徵地方稅,應擬具地方稅自治條例,經議、民代表會
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後公布實施,於公布前,應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財政
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備查。
(2) 共同不得開徵之項目
A. 轄區外之交易
B. 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
C. 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
D. 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
2. 相異處(即各自徵稅的限制)
(1) 課徵年限:特別稅課至多四年;臨時稅課至多兩年,屆滿仍須繼續課徵者,依
據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重新辦理。
(2) 另外課徵限制:
A. 特別稅課不得以已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 B. 臨時稅課應指明課徵該稅之目的,並對開徵之臨時稅課指定用途,開立專款帳戶。 C. 特別稅課限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可徵;臨時稅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皆可開徵。
結語:地方財源普遍不佳,建議可透過修訂相關法律、借用行政學隨做隨收等概念來改善。
以下是在下的擬答,若有錯誤請指教。
大法官釋字第550號意旨,
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其施政所需之經費乃涉及財政自主權事項,固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然根據地方稅法通則內容,地方政府得以此法課徵附加稅課、特別稅課、臨時稅課。
茲就特別稅課及臨時稅課的內容及差異分述如后:
一、特別稅課的意涵:
1.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視自治財政需求,開徵特別稅課,期間至多四年。
2.特別稅課不得針對已開徵的菸酒稅及貨物稅實施開徵。
二、臨時稅課的意涵:
1.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視自治財政需求,開徵臨時稅課,期間至多兩年。
2.開徵時應指明稅課目的,並針對所開徵之臨時稅課指定用途,開立專款帳戶。
三、兩者的共同限制:
依地方稅法通則第三條指出,特別稅課、臨時稅課、臨時稅課有下列情形不得開徵。
1.轄區外之交易。
2.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
3.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
4.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
四、兩者之間的差異:
1.課徵對象不同:
特別稅課是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所課徵,
臨時稅課是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所課徵。
2.期間不同:
特別稅課至多四年,臨時稅課至多兩年。
綜上所述,地方自治團體得依地方稅法通則課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兩者的課徵對象及時間有所不同。
另地方稅的開徵,地方行政機關應擬具地方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後公布實施。
地方稅自治條例公布前,應報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