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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123783
科目:專技◆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不動產經紀業應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揭示那些文件?那一文件代銷經紀業不適用之?違反此一規定者,應如何處罰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林泰源
        不動產經紀業應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揭示文件,乃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增加資訊透明度,透過揭示文件以確保經紀業者為合法受政府認證之業者,保障不動產買賣雙方。
 
(一) 揭示文件義務
 
       依照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經紀業應將其仲介或代銷相關證照許可文件連同經紀人證書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其為加盟經營者,應併標明之。其相關文件如下(經施21):
 
1.經紀業許可文件。 
2.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3.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4.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
 
(二) 例外
 
        依據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3項規定,揭示文件中之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代銷經紀業不適用之。(見補充)
 
 
(三) 懲處
 
1.行政責任
 
        依據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違反揭示文件義務之經紀業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本條例所處罰鍰,經通知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經35)。
 
2.民事責任
 
       依據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補充>
 
內政部96年5月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6246號函

【不動產代銷經紀業者無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之適用】

        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4款、第5款、第6款規定,經紀業指依本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仲介業務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代銷業務指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本部為落實本條例第19條有關禁止收取差價及其他報酬之規定,對於經營仲介業務者於89年5月2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79087號函訂定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向買賣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6%);而經營代銷業務者,因其代銷費用係由起造人或建築業與經紀業自行約定,故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是以,本案經紀業如從事代銷業務,則不問代銷標的物是否為預售屋或成屋,均無本部上開函釋之適用,而代銷業如何向起造人或建設公司收取代銷費用,本部尚無相關規定。惟據了解建設公司因銷售成屋而與不動產經紀業簽定之代銷契約,均由經紀業依代銷契約條款向建設公司或起造人收取代銷費用,未再向買方收取服務費或以其他名義收取報酬,一併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