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16權利 1.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選舉,罷免之權
2.對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創制,複決之權
3.對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4.對於地方教育文化 社會福利 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5.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公開之權
6.其他依法律及地方法規賦予之權利
S17義務 1.繳納自治稅捐之義務
2.遵自治法規義務
3.其他法律及自治法規所課之義務
一、 地方居民的權利(地方制度法§16) 1. 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 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公民投票法) 3. 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4. 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5. 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政府資訊公開法) 6. 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二、 地方居民的義務(地制法§17) 1. 遵守自治法規之義務。自治法規=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地制法§25) 2. 繳納自治稅捐之義務。 3. 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所課之義務。(限制人民自由權利與增加負擔應法律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