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之 1 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所得稅,但因 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 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甲向國稅局提出上述申請。國稅 局以公文通知甲,其內容如下:台端並未檢附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之 證明文件。請於文到後 15 日內補齊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查核。若逾期仍 未為補正者,將予以駁回。請問上開通知之性質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