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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一般警察人員特考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87065
科目: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依據集會遊行法第 16 條規定:「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 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 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 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 12 條第 2 項情形,應於收受 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故針對集會遊行有關不予許可等事 項之行政行為,若要提起行政救濟應循申復制度,請分析論述申復之性 質與要件。(25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警察考生 上岸

集會遊行法第16條,有關於申復之敘述,茲就如下

1.申復:面對攏長的訴願、行政訴訟制度下,設以申復作為訴願之先行程序

2.申復之程序:對於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變更許可事項,不服者,負責人於通知書收受之日2日內書面附具理由向原主關機關向上級警察機關提申復

1.)有理時,撤銷、變更原裁定

2.)無理時,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2日內連同證卷送自上級警察機關,上級警察機關收受後之2日內決定,並書面通知負責人



詳解 提供者:野源廣志

詳解 提供者:野源廣志

詳解 提供者:魏雅瀚

詳解 提供者:william890608






詳解 提供者:馭疾風駕
本題主要討論之重點在於集會遊行法申復決定之性質為訴願的先行程序,依據學理說明如
下:
行政處分但無撤銷訴願之實益:此類行政處分執行完畢無訴願之實益,因此無須撤銷訴願
或是撤銷訴訟,可以提出確認之訴與合併國家賠償。
行政處分有撤銷之實益,尚可再細分如下:
取代訴願程序:
此種程序一經完成便可以免除訴願之程序,而直接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依行政程序法
第 109 條作成聽證之處分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相當於訴願程序:
程序上已經與訴願之程序意義相同,無須再經過訴願可以行政訴訟,如警察人員遭免職
有經過複審,可以免除訴願直接提請行政訴訟並可以合併提出國賠。
必須有訴願先行:
提出訴願之前須有此等內部行政救濟,若未提出則會有失權,無法提出訴願。例如,集
會遊行法的申復。學理上尚有:申請復查、再審查、.統中請復查、複核等。
訴願前置:
訴願之後行政訴訟:此種為提出撤銷訴訟與課與義務之訴訟應 要先經過訴願之程序,與
前述之訴願先行不一樣不可以混淆,訴願前置式針對行政訴訟而來,而訴願先行是針對
訴願而來。
綜上所述,可知集會遊行法第 16 條之申復為訴願先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