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第16條,有關於申復之敘述,茲就如下
1.申復:面對攏長的訴願、行政訴訟制度下,設以申復作為訴願之先行程序
2.申復之程序:對於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變更許可事項,不服者,負責人於通知書收受之日2日內書面附具理由向原主關機關向上級警察機關提申復
1.)有理時,撤銷、變更原裁定
2.)無理時,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2日內連同證卷送自上級警察機關,上級警察機關收受後之2日內決定,並書面通知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