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 9 條規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 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若從反面解釋法條定義,警察若在緊 急狀況時,並在相關要件符合下,可對人之致命部位使用警械,尤其使 用槍枝,故有所謂「警察致命射擊」之法律概念,在此請論述其所關聯 之憲法與法律層面,即牽涉憲法基本人權以及實施之法律要件為何? (25 分)
申論題作答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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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0 筆)
lin
詳解 #4599229
(一)依題所示,所謂警察致命射擊之法律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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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櫻桀
詳解 #5842517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對人射擊,係一種對人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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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路死苦
詳解 #4720780
本題所討論之觀點為「警察致命射擊」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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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a
詳解 #5018646
(一) 射擊行為所造成之傷害極大。輕則身體傷害,重則生命剝奪。基於比例原則,警察人員使用槍械非有特別緊急之情況,不得為致命射擊。否則將可能侵害人民之生存權(憲法第15條)、身體權、人格權(憲法第22條概括)。
(二) 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
遇有下列情形,得使用槍械:
1. 為避免非常變故,維護社會治安
2. 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
3. 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
4. 警察人員防衛之物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受危害、脅迫
5. 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受強暴、威脅,或有受危害之虞
6. 持有凶器告誡後仍不拋棄
7. 非使用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三) 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規定之情形,可為致命射擊。然需注意比例原則,並反覆思考其必要性。
楊松樺(113年上榜)
詳解 #4943165
警特考四年上岸 110-113
詳解 #4515510
內政部警政署105年8月4日警政署刑司字第1050005258號函
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
警械使用條例
第四條一項
4款:警察人員防衛他人、生命、身體、受危
5款: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受危害
第六條: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第九條:警察人員使用槍械非急迫,應注意誤傷致命部位
情況急迫致警察人員、第三人生命,身體受立即危害
第四項4、5款對人用槍致死至重傷可責性較低
射破輪胎之問題:
(1)車輛進行中射擊的精確度差
(2)即便擊中無法阻止車輛前進
(3)朝輪胎開槍會誤擊人,乘客或跳彈導致傷亡
pinkman
詳解 #4611182
使用警槍對人民憲法基本權利之侵害: 警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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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考試(邀請碼192258) 114監所 115警四上榜
詳解 #6433095
二、 一.前言:根據題中提到警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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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日天晴
詳解 #4354717
打下去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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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o love
詳解 #461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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