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事件
1.行政訴訟法(下同)第229條規定之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管轄事件,如:
(1)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
(2)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3)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
(4)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5)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6)其他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2.第237條之2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
3.第237條之11規定之收容聲請案件第一審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