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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民政:地方自治概要#104876
科目:公職◆地方自治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依現行法規,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孰輕孰重?就地 方環境品質之提升而言,地方能否訂定比中央更為嚴格之標準?請加以 論述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aslanlin77

1. 憲法增修條文§10: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不論中央或是地方政府在制定法規時皆應考量如何並重。

2. 大法官釋字在有關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限制案,地方政府的距離限制規定比中央更嚴格並不違憲。而在地方制度法中直轄市及縣市自治條例如定有罰則時,也需行政院及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才能發布。因此如訂有罰則的自治條例雖比中央更嚴格,但經上級機關核定同意後,自無牴觸之虞。

3. 倘自治條例沒有罰則,而是在環境評估標準的通過條件比中央更嚴格時,考量到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及公益等因素及舉輕以明重的法律解釋,如果中央只規定公園烤肉造成空氣污染違法時,地方訂定在公園燒垃圾違法自然也不為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