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雇主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
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1.勞動契約所積欠之未滿六個月工資
2.依本法所規定之退休金
3.依退休金條例所應給付之資遣費
積欠工資未滿六個月者
未依法給付之退休金
未依法給付之資遣費
1.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份
2.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3.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幾付之資遣費
1.積欠未滿六個月的薪資
2.工資墊償積金和退休金3.資遺費
勞基法第二十八條: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積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譴費
六個月內未發放之薪資
未依法繳納的退休金
未依法繳納的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