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者。
- 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三個月以上者。
- 101年7月11日修正施行之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符合非自願離職規定並請領失業給付者,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再受僱於原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不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勞保加保3個月以上,失業給付未請領部份50%一次給付
於領失業給付期間屆滿前提早就業,並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者,得一次領未領完之失業給付的50%
1.符合失業給付之要件
2.失業給付未期滿前,受顧於新工作且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
3.若回原聘用公司則不可申請獎助津貼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找到工作,並重新加保滿三個月,方可請領。
符合請領失業給付條件者
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提早就業,並參加就業保險滿三個月
符合失業補助資格,並在新公司任職並且投保就業保險滿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