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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刑法概要#112284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便衣刑警甲為發現通緝犯而前往某地巡邏,發現 A 樣貌神似該通緝犯, 欲上前盤查。A 見甲走近且疑似帶有槍枝,擔心有危險而逃跑,甲見 A 逃跑更篤定認為其係通緝犯,遂追上前將 A 逮捕上銬並押回警局。回警局後,一查才發現 A 並非通緝犯,純係誤會一場。試論本案中甲可能之刑責?(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愷

(一)甲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02條第1項妨害行動自由罪
1、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以逮捕的方式剝奪了A之行動自由,符合客觀構成要件;主觀上,甲明知其行為對於A而言係剝奪其行動自由,卻仍然決意為之,故具故意,符合主觀構成要件。
2、客觀上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之事實存在?
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本案中,客觀上A並非通緝犯,甲逮捕A的行為並無刑事訴訟法第87條適用,因此該行為並非前述“依法令之行為”,客觀上並無阻卻違法事由之。
3、罪責部分
A非通緝犯,客觀上並無依法令之行為,甲主觀上卻因誤認A為通緝犯而認為其有依法令行為不罰之阻卻違法事由之事實存在,發生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其法律效果不同意見如下:
(1)嚴格的罪責理論
將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視為禁止錯誤,行為人構成要件故意仍然成立,但在罪責部分,依刑法第16條禁止錯誤之規定處理,視其為不可避免或可避免的禁止錯誤,而分別阻卻罪責或減輕罪責。
(2)限縮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
認為此為獨立之錯誤類型,而行為人雖然仍具備構成要件故意,但因不具備故意之罪責形態,仍不成立故意犯。惟行為人的錯誤若係出於注意上的瑕疵者,則可成立過失犯罪。
(3)小結
管見採限縮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依此說,甲欠缺故意罪責,而甲若是多加注意即可發現A並非通緝犯,甲的錯誤係出於注意上的瑕疵,甲成立過失犯。
4、總結
依前述,甲成立妨害行動自由罪之過失犯,惟本法中並未明文規定處罰此罪之過失犯,因此法律效果為不罰。
(二)甲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
1、構成要件
本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意義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為要件。客觀上,甲以強制力逮捕的方式妨害A行使其人身自由權利;主觀上,甲明知其行為會妨害A行使自由權卻仍然決意為之,具備故意,構成要件成立。
2、違法性
本罪為開放性構成要件,於違法性之審查上,必須正面審查行為人於手段、目的之間是否具有可非難性,若不具可非難性,該行為不具有實質違法性,即不成立犯罪。本案中,甲實施手段逮捕A之目的係因其誤認A為通緝犯而欲將其逮捕歸案,其手段與目的合理正當,並不具可非難性。因此,甲的行為不具實質違法性,不成立本罪。
(三)綜合上述,甲無刑法上之刑責適用。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甲逮捕A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02條剝奪行動自由罪:
(一)、客觀上,A並非通緝犯,故甲對A之逮捕於法無據,甲對A上銬並帶回警局,已構成以非法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主觀上,甲逮捕A當下具有故意,實屬無疑。
(二)、於違法性層面,刑事訴訟法87條規定通緝犯司法警察得逕行逮捕,似可依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而阻卻違法,然本案甲誤認A為通緝犯,發生誤想逮捕之「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對此應如何處理,茲簡述以下學說:
1.嚴格罪責理論:此說認為誤想乃行為人認為其行為為法所許,屬不法意識上之欠缺。
2.限制罪責理論:此說認為誤想乃對事實層面之誤認,應類推構成要件錯誤之法理解決。
3.限制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此說認為誤想乃行為人欠缺良知非價,阻卻罪責故意,意即行為人對發生誤想是否有過失,視情況成立過失犯。
4.負面構成要件理論:此說認為,故意於行為人意識到「客觀不法構成要件存在」與「阻卻違法事由不存在」時始能成立,否則阻卻故意。
(三)、本文採限制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故本案於違法性層面甲無阻卻違法事由,於罪責層面,甲因欠缺良知非價而阻卻罪責故意,甲縱對發生誤想有過失,本罪也不罰過失犯,故甲不成立本罪。
 
二、甲上述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一)、客觀上,甲以強暴之方式對A上銬,使A產生其非出於其自願之作為與容忍。
(二)、甲之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同「一」所述,甲無阻卻違法事由,而罪責面甲因欠缺良知非價而阻卻罪責故意,甲縱對發生誤想有過失,本罪也不罰過失犯,故甲不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