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02條第1項妨害行動自由罪
1、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以逮捕的方式剝奪了A之行動自由,符合客觀構成要件;主觀上,甲明知其行為對於A而言係剝奪其行動自由,卻仍然決意為之,故具故意,符合主觀構成要件。
2、客觀上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之事實存在?
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本案中,客觀上A並非通緝犯,甲逮捕A的行為並無刑事訴訟法第87條適用,因此該行為並非前述“依法令之行為”,客觀上並無阻卻違法事由之。
3、罪責部分
A非通緝犯,客觀上並無依法令之行為,甲主觀上卻因誤認A為通緝犯而認為其有依法令行為不罰之阻卻違法事由之事實存在,發生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其法律效果不同意見如下:
(1)嚴格的罪責理論
將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視為禁止錯誤,行為人構成要件故意仍然成立,但在罪責部分,依刑法第16條禁止錯誤之規定處理,視其為不可避免或可避免的禁止錯誤,而分別阻卻罪責或減輕罪責。
(2)限縮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
認為此為獨立之錯誤類型,而行為人雖然仍具備構成要件故意,但因不具備故意之罪責形態,仍不成立故意犯。惟行為人的錯誤若係出於注意上的瑕疵者,則可成立過失犯罪。
(3)小結
管見採限縮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依此說,甲欠缺故意罪責,而甲若是多加注意即可發現A並非通緝犯,甲的錯誤係出於注意上的瑕疵,甲成立過失犯。
4、總結
依前述,甲成立妨害行動自由罪之過失犯,惟本法中並未明文規定處罰此罪之過失犯,因此法律效果為不罰。
(二)甲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
1、構成要件
本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意義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為要件。客觀上,甲以強制力逮捕的方式妨害A行使其人身自由權利;主觀上,甲明知其行為會妨害A行使自由權卻仍然決意為之,具備故意,構成要件成立。
2、違法性
本罪為開放性構成要件,於違法性之審查上,必須正面審查行為人於手段、目的之間是否具有可非難性,若不具可非難性,該行為不具有實質違法性,即不成立犯罪。本案中,甲實施手段逮捕A之目的係因其誤認A為通緝犯而欲將其逮捕歸案,其手段與目的合理正當,並不具可非難性。因此,甲的行為不具實質違法性,不成立本罪。
(三)綜合上述,甲無刑法上之刑責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