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好看到有律師提到這個案例,寫的很清楚,分享給大家參考!
https://www.facebook.com/HCLlawyer/photos/a.122075732513471/129804961740548/?type=3&theater
甲可能成立刑法第185-3條 不能安全駕駛罪:
1.參照立法理由,刑法第185-3條屬於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
2.法條內容並未對駕駛行為的地點有限制
3.騎樓與車庫之間仍有可能有一般民眾經過
結論:甲成立刑法第185-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