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設甲公司(營業所在新竹)和臺北市中山區某里里長乙訂立該里之人行 道花台施作契約,雙方約定價金為新臺幣九萬五千元,然而簽約後因物價 急速上漲,甲認為履行此契約將造成虧損,因而遲遲不依約履行,里長乙 乃以該里之名義為原告(乙為代表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甲 應履約,請問:里長乙所提起之訴是否合法?法院應依何種訴訟程序處理 該案件?(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