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績之意義及相關褒獎法制:
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合格實授者,每年於任職期間(每年1月至12月),有重大功過者,即予專案考核,並於任職至每年年終滿一年者予以辦理每年工作表現之考核。然而,公務人員著有功績、勞績或有特殊優良事蹟者,除依考績法之規定予以嘉獎、記功、記大功及一次記二大功獎勵外(參照考績法§12),尚有「褒揚條例」、「勳章條例」、「獎章條例」、「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等獎勵規定。
(二)對於公務人員任職生涯所產生影響
因考績制度位居文官體制的樞紐地位,亦是政府課責之重要機制外,對於公務人員本身亦產生正負面影響,可從四個面向探討,分別是「工作知識」、「士氣」、「人際關係」及「主動性」,茲依分述如下:
1.工作知識:對於此一工作相關程序及法令規定等資料掌握程度。
2.士氣:承擔沉重工作的意願。
3.人際關係:與主管、同事相處的能力。
4.主動性:在主管最少的監督指導下能夠順利解決問題。
(三)公務人員考績制度問題的檢討
學者與專家對於現行考績制度提出許多批評,綜合各方看法,可分別從「觀念」、「制度」及「執行」等3個層面予以思考,茲依分述如下:
1.觀念面:
(1)考績結果採取非競爭型的邏輯,亦即純粹基於個人的特質與工作表現來決定考績結果。
(2)抑或採取競爭型的邏輯,經由不同公務人員的績效來比較決定考績結果。
(3)聘請外界公正人士參加考績委員會對於改善考績制度的公平與客觀性是否有益。
(4)在辦理考績前,是否應由考評者和受考者進行面談。
2.制度面:
(1)考績面向與細目指標的設定。
(2)考績等第比例的分布應否受限制。
(3)考核項目為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是否需簡化。
(4)考績甲等比例應否設限,應否納入團體績效考核。
(5)考績目的分為行政目的、發展目的及策略目的,如何落實?
(6)考績結果與程序之公平性與民主參與問題。
(7)增列面談制度與團體績效考核制度之問題。
(8)明定考列甲等人數比例限制是否得宜問題。
3.執行面:
(1)獲得工作績效資訊的方法,員工績效評定的評比客觀公平的問題。
(2)考績結果運用是否過於廣泛,而是否更為嚴謹或予以簡化之爭議。
(3)同官等比較之合理性問題。
(4)平時考核與年終考績關係如何加強。
以上由本人練習測驗用,全部自己打字(因打字夠快),打字過有印象,如有觸法,煩請各位摩友提醒,旋即下架,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