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題最簡單的就只能舉我國和瑞士,但公投內容要稍微做一下功課。以下為本人擬答,請參閱。)
我國憲法第17條指出,人民有創制、複決權。
地方制度法第16條亦指出地方居民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其中,公民投票乃人民遂行創制、複決權的具體表現,茲就題意說明如下。
(一)我國地方公民投票的意涵:
1.目的:確保人民實施直接民權,保障地方居民遂行創制及複決權。
2.適用範圍:
(1)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2)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3)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二)實施過地方性公民投票的國家:
1.代表國家:我國、瑞士。
2.我國地方公民投票的經驗:
(1)我國在2009年至2017年間針對「博奕」的設置,在澎湖、金門、馬祖等地實施公民投票。
(2)博奕投票的結果,澎湖、金門並未通過,馬祖則有通過。然而通過迄今,馬祖仍未設立相關博奕場。
從公投次數和公投結果觀之,公投在我國並不盛行,且其政府機關對公投結果的執行仍有加強。
3.瑞士地方公民投票的經驗:
(1)瑞士乃最常實施公投的國家,並且常透過公民投票去決定國家與地方上事務,
其行使範圍包含憲法、國家法律、公共政策、地方預算。
(2)近期瑞士以些微差距通過禁止在公眾場所蒙面的公投案,
其目的在於對抗激進伊斯蘭的保障,但反對者卻認為此舉在歧視穆斯林。
綜上所述,公民投票乃人民直接民主的表現,我國曾針對博弈的設置實施過地方公投,
而經常實施公投的瑞士,近期通過了禁止公眾場所蒙面的公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