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員甲在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辦理櫃台工作。由於甲之住所緊鄰 辦公地點附近,其只要花費約 10 分鐘的車程即可以到達工作地點,故甲 深感幸福。惟 1 年後甲被指派到該事務所之景美辦事處辦理櫃台工作。 由於甲每天必須多花費半小時的車程才可以到達工作地點,故甲深感不 便。若甲就此一工作指派措施不服,請問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 之意旨,甲之救濟管道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