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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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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58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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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58684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58684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
105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公務員經評定年終考績列丙等,該公務員應如何尋求權益之保障救濟?(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王文睿
救濟途徑有二 1身份權遭到損害→ 保訓會複審 →向相關司法單位提起行政訴訟 2工作條件,管理不服→申訴再申訴 丙等影響 1 該年度不能晉本俸 2 丙等影響考績升等(連兩甲)(三年中一甲二乙),有一丙意味前面甲或乙考績沒有用,勢必得重新再來 3 考績丙等三年內不得參加升官考 綜上,考績丙等影響身份權益,故應該循複審→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