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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99-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中華民國憲法#47133
科目:公職◆憲法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 649 號解釋中,認為 2001 年 11 月 21 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 礙者保護法第 37 條第 1 項前段:「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之規定違憲。請依據這號解釋意旨(注意:不要依據學說),分析公益彩券發行條 例第 8 條規定:「公益彩券經銷商之遴選,應以具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 及低收入單親家庭為優先;經銷商僱用五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 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一人。」是否違憲?理由為何?(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Fan
是的 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37 條第 1 項前段:「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之規定違憲。 所以依此類推,公益彩券發行條 例第 8 條規定:「公益彩券經銷商之遴選,應以具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 及低收入單親家庭為優先;經銷商僱用五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 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一人。」不應該限制人民從事行業。
詳解 提供者:袋鼠
並沒有違憲 依身心障礙保護法第37條第1項前段:「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如果不是視覺障礙者,而是其他的障礙者,對於他們來說不得從事按摩業是違反工作權。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8條中的「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 及低收入單親家庭為優先」 有這些條件的人,或許是經濟不好、家中有長輩兒女要養,一方面要照顧家裡的人,另一方面要工作,許多家庭無法兩顧,所以從事公益彩券買賣是合理的
詳解 提供者:Michelle
否,沒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