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院釋字第 419 號解釋中,以為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二者職務性質並非顯不相容 之見解,於民國八十六年修憲之後,是否仍有適用之餘地?請申論之。(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jerry
jerry
詳解 #2858886
2018/06/18
一、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憲法並無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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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萃玫
曾萃玫
詳解 #2875341
2018/06/25
副總統主要是協助總統有其他任務必須出席時又無法應付,副總統則可代表總統出面受訪,主要是幫忙總統做執行行政,帶領五院團隊,對社會有貢獻之事。意味總統成功背後的推手,卻又只能當沒有聲音的人。 行政院長為五院之首長,可提意見及幫總統過濾些難處理的事情。除了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以外的事,都由行政院負責管理。
Yo-ming Chen
Yo-ming Chen
詳解 #3180568
2019/01/27
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二者職務性質並非顯不相容為司法院釋字第419號解釋中之見解。
熱血消防員108特考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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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3237216
2019/03/10
有的。
搖尾巴高手
搖尾巴高手
詳解 #3308226
2019/04/24

是可以互補的。

但副總統缺位,3個月內總統要提名給立法院補選的。(補選的人就把它當完)

總副總統都或其中一個缺位,行政院長要來補一下的。立法院也要補選一下得。(補選的人就把它當完)

千夏-人事行政
千夏-人事行政
詳解 #3689866
2019/11/27
原則上不行,因管轄層級不相同 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憲法並無明文規定,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二者職務性質亦非顯不相容,惟此項兼任如遇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將影響憲法所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與憲法設置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職位分由不同之人擔任之本旨未盡相符。引發本件解釋之事實,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 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對於行政院院長非憲法上義務之辭職應如何處理,乃總統之裁量權限,為學理上所稱統治行為之一種,非本院應作合憲性審查之事項。 依憲法之規定,向立法院負責者為行政院,立法院除憲法所規定之事項外,並無決議要求總統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權限。故立法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一日所為「咨請總統儘速重新提名行政院院長,並咨請立法院同意」之決議,逾越憲法所定立法院之職權,僅屬建議性質,對總統並無憲法上之拘束力。」 然而在修憲後行政院長已無需再經過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承上所述修憲後已轉為偏向總統制的雙首長制,甚至係總統制,對此副總統可否兼任行政院長結論應會有所不同,但學者見解多認為應屬不得。
gary
gary
詳解 #3158187
2019/01/12
感謝
莊惇麟
莊惇麟
詳解 #3834613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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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Lu
LuLu
詳解 #3609098
2019/10/07
關於新總統上任後行政院長是否需要總辭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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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餃
蛋餃
詳解 #3396628
2019/06/05
無適用 其分屬不同的之職位 本質為不同...
(共 3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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