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設立盤查點,造成途經 該處之車輛大排長龍,倘員警對全數車輛逐一盤查,並示意車輛駕駛搖 下車窗,以肉眼檢視車內人員狀況,或以鼻聞、與駕駛對話,判斷有無 酒氣或其他違法,若無則示意快速通過。試論述員警執勤方式之合法性 如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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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依題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稱警執法)地6條第6款規定設置盤查點是為了犯罪防止、維護重大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所設立,必非是為了酒駕取締設立。故警員執行方式不合法,說明理由如下。
(一)盤查身分適法性
警執法第6條第6款是為了查證身分的要件存在,對於該車經攔檢點一一盤查是為了防止犯罪,維護重大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為目的。且第2項規定,該攔檢點是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若沒有正當法律程序,該盤查就應屬違法適用。
(二)酒測盤查適法性
依據警執法第8條規定,需有已發生危害或客觀判斷易生危害之外觀才有第3款酒測發動要件,不能以查證身分方式進行酒測臨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