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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58681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審計法賦予審計機關對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職權,審計法為使審計人員順 利執行該項職權,除在其第 36 條規定「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依會計法及會計制 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 並得通知其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請問除此之外,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審 計法又賦予審計人員何種權力,以讓他(她)們能夠順利的執行審計工作(暫不考 慮審計結果之處理)?(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fmjdtmb
審計人員之職權如下: 1.審查時出示派遣文件或審計部稽察證 2.必要時得封鎖資料及提取料權 3.必要時通知相關機官長官派員蒞視 4.完成審查隨即完成詳實之報告 5.對於有關解釋審計法令制定相關規定,以利審查需要
詳解 提供者:C2204000
核定財務責任 核定收支命令 審核財政收支及審定決算 監督預算之執行 稽核財務及財政上之不法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考核財務效能 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支審計事項
詳解 提供者:Joy
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