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計法賦予審計機關對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職權,審計法為使審計人員順 利執行該項職權,除在其第 36 條規定「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依會計法及會計制 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 並得通知其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請問除此之外,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審 計法又賦予審計人員何種權力,以讓他(她)們能夠順利的執行審計工作(暫不考 慮審計結果之處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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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人員之職權如下:
1.審查時出示派遣文件或審計部稽察證
2.必要時得封鎖資料及提取料權
3.必要時通知相關機官長官派員蒞視
4.完成審查隨即完成詳實之報告
5.對於有關解釋審計法令制定相關規定,以利審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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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財務責任
核定收支命令
審核財政收支及審定決算
監督預算之執行
稽核財務及財政上之不法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考核財務效能
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支審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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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