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計法賦予審計機關對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職權,審計法為使審計人員順 利執行該項職權,除在其第 36 條規定「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依會計法及會計制 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 並得通知其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請問除此之外,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審 計法又賦予審計人員何種權力,以讓他(她)們能夠順利的執行審計工作(暫不考 慮審計結果之處理)?(25 分)
詳解 (共 8 筆)
Grass
詳解 #3414789
審計法第 2 條審計職權如左: 一 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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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mes069
詳解 #2775333
審計之職權: 一、監督預算之執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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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jdtmb
詳解 #2273709
審計人員之職權如下:
1.審查時出示派遣文件或審計部稽察證
2.必要時得封鎖資料及提取料權
3.必要時通知相關機官長官派員蒞視
4.完成審查隨即完成詳實之報告
5.對於有關解釋審計法令制定相關規定,以利審查需要
C2204000
詳解 #2249052
核定財務責任
核定收支命令
審核財政收支及審定決算
監督預算之執行
稽核財務及財政上之不法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考核財務效能
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支審計事項
wxes9251218
詳解 #2302323
11111111111111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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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xie0836449
詳解 #2520766
監督預算執行 核定收支命令 審定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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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
詳解 #2556361
獨立
Stella Chu
詳解 #6447100
(一)審計職權
依照審計法第2條,審計職權分為下列幾種:
- 監督預算之執行
- 核定收支命令
- 考核財務效能
- 核定財務責任
- 稽查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
- 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 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二)審計人員行使審計職權
依照審計法第14條,
- 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機關調閱簿籍、憑證及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及其他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或需要有關文件時,應為詳實之答覆或提供之。
- 如違背前項規定,審計人員應將事實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或呈請監察院核辦。
(三)審計機關行使審計職權
依照審計法第15條,
- 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派員持審計部稽查證,赴各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時,並應為詳實之答覆。
- 行使前項審計職權,有必要時,得知照警憲機關或司法之協助。
(四)詢問及封提權
依照審計法第16條,
審計人員或審計機關行使前兩條職權,對於詢問事項,得做成筆錄,由該受詢人簽名或蓋章;必要時,得臨時封鎖各項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其一部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