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牆壁與支柱: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等建築物之牆壁與支柱面應 為白色或淺色,離地面至少一公尺以內之部分應使用非吸收性、不透 水、易清洗之材料舖設,其表面應平滑無裂縫並經常保持清潔,不得 有納垢侵蝕等情形。 二、地面: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內包裝室建築物之地面,應採非 吸收性、不透水且耐酸鹼、耐磨之材料舖設。地面應有良好之排水斜 度及排水系統,無積水之虞。 三、樓板或天花板:應為白色或淺色、易清掃、可防止灰塵積儲之構築, 且不得有長黴納垢或成片剝落等情形發生。食品暴露之正上方樓板或 天花板不得有結露現象,並保持清潔、良好維修之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