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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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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高等考試_三級_智慧財產行政:智慧財產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11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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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2年 - 112 高等考試_三級_智慧財產行政:智慧財產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115641
科目:智慧財產權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2年 - 112 高等考試_三級_智慧財產行政:智慧財產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115641
科目:
智慧財產權法
年份:
112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專利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後十二個月內,向中華民國申請專利者,得主張優先權。」甲於 2016年9月30日以「生物辨識多功能電子鎖」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並以2015年10月15日申請之美國專利案主張優先權。試問:何謂國際優先權?何謂相同發明?優先期之計算為何?(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