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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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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土地法規概要#63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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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6年 - 106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土地法規概要#63164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6年 - 106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土地法規概要#63164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
106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平均地權條例第 63 條規定:「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 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試問:本 條文所稱「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之意涵為何?又,公辦市地 重劃範圍內有租賃關係之土地,如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其 承租人所受之損失,如何補償?請分別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