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幾年前,中國大陸有保險公司推出一張中秋賞月險保單,保險契約內約定被保險人 在中秋節當天若無月可賞,則保險公司負賠償責任,此事被保險專家學者斥為胡鬧 一場。為何賞月不適合為保險事故,請試以我國保險法有關保險定義規定為依據, 說明其理由。(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保險要素=危險,補償,協力,保險費,經濟制度
危險=損失發生得不確定性
中秋賞月若無月可賞並不會引發被保人經濟上之損失
無危險即無保險
且此保險其道德危險度極高,若無月亮即獲得保險金被保人不但沒有經濟上損失反而還獲利
保險法特別於第三條規定:「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第十七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以避免道德危險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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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損失的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