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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58388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有婦之夫甲,垂涎未成年人乙之美色,乙雖已婚,但禁不住甲之百般追求,遂於得 到法定代理人同意後,於 19 歲生日前夕離婚,以恢復自由身,展開新生活。甲得 知此事,為誘使乙與其同居,遂於乙 19 歲生日當天,答應交付乙新臺幣(以下同) 5 千萬元,作為生日禮物,復與乙約定,一旦終止同居關係,乙須返還 5 千萬元;同 時,甲要求乙簽妥借據,並與甲以書面做成 5 千萬元的消費借貸契約,以逃避贈與 稅,而乙欣然同意,兩人當天隨即展開同居生活。不料,半年後兩人感情生變,乙 執意分手,並搬出兩人同居之愛巢。甲挽回未果,一氣之下遂出示當年乙簽名之借 據及借貸契約,並稱當年早就說好,如果不再同居乙就必須返還 5 千萬元。試問: 甲得否請求乙返還 5 千萬元?(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江鎷如
可以請求乙返還5千萬元 乙與甲訂約雖未滿20歲 但已曾結婚,故有完全行為能力,契約有效
詳解 提供者:Tina(112高考人事上榜)

(一)甲是否可以依契約請求乙返還五千萬

      1.依§87但,甲乙間實則是贈與契約
      2.贈與契約違反§72善良風俗無效
      3.契約無效,故甲不得依契約請求乙返還五千萬

(二)甲是否可以依不當得利請求乙返還五千萬

      1.甲乙契約既無效,乙受有五千萬的利益實屬為不當得利,原則上依§179應返回予甲
      2.但依§180 IV,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
      3.結語:甲能不得依不當得利請求乙返還


ps.因已刪除§13 III,故此題無討論未成年結婚有行為能力一事 (我將此題的乙以成年人的設定回答)

詳解 提供者:108郵局內勤112升等專一


甲不得請求乙返還5000萬元,分述如下:
(一)甲、乙間之借貸契約無效:
§87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故甲、乙間並無借貸合意,僅係為規避稅捐而為之「假借貸」,自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其借貸契約無效。


(二)甲、乙間應成立「贈與契約」,然而該贈與契約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1.民法§87第二項規定:「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甲、乙間真意既為「贈與」,此等隱藏之法律行為應解為成立。
2.惟依民法第72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故甲、乙間以「同居為原因」之贈與契約,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三)甲不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乙返還5000萬元:
1.民法§180④規定,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所謂「不法原因為給付者」,包含違反民法§71法令強制規定及違反§ 72公序良俗之情形在內,合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