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出售B畫之行為,是否為法定代理人允許所涵蓋
1. 85第1項: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力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2. 有疑問者係,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本條所取得之行為能力,須與其營業有關,倘與營業無關,仍不因此取得行為能力。
3. 本題中,甲僅受其法定代理人允許開設A店,故就A店之營業之相關行為,應認為甲有行為能力,然出售B畫之目的係去歐洲旅遊散心,與商店之經營無涉,故就出售B畫之行為,甲仍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乙是否為有權代理
1. 104:代理人所為或所受之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108第1項: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予之法律關係定之。
2. 本題中,乙係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有擔任代理人之資格,然若乙與甲所訂立之雇傭契約,未經乙之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應屬效力未定。此時是否影響授權之效力,不無疑問。多述說採無因說,認為代理權本得單獨授予,故原因關係之瑕疵,不影響授權行為,據此,總始甲乙之雇傭契約效力未定,亦不影響甲之授權,合先敘明。
3. 77: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78: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4. 本題中,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出賣B畫之事,本身就無出賣B之資格,亦無授予他人代理權之資格。甲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就授予代理權予18歲之乙,該代理權之授予依78,係屬無效。故乙將該畫乙甲之名義出賣予善意之第三人丙,係無權代理。
(三)甲丙之買賣契約是否有效?
1. 170第1項: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2. 本題中,乙既未有效取得甲之授權,故其以甲之名義所為之買賣契約,係屬無權代理,依170,應屬效力未定,須經甲之承認,始生效力。又因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法自為有效之承認,故甲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後所為之承認,方能使該買賣契約有效。
(四)丙得否主張善意,請求甲負授權人責任?
1. 169:由自己的行為已表示代理權受予他人,或之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善意第三人應負授權人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2. 依前條規定,係本人無授權之意思卻創造授權之外觀,始有適用之餘地,本題則係授權無效之情形,故丙不得依本條項甲請求負授權人之責任。
a.依題意:
(a)16歲之知名美妝部落客甲,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獨立開設網路商店A;代表這邊甲根據民法民法§85之規定,經法定代理人允許獨立營業,因此關於這網路商店A的所有法律行為,都可以當作是以得法定代理人的概括允許、概括同意。
(b)甲跟乙之間的僱傭契約。再甲這一方面,已經得法定代理人的概括允許;但由於乙只有18歲,照現行法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情況下,乙的法定代理人有無同意?題目沒說,代表就是還沒同意。所以應該認為甲乙之間的僱傭契約,仍然效力未定。
(c)甲、乙之間除有一個效力未定的僱傭契約以外;甲另外再授與乙代理權,這代理權的內容是委託乙去出售,甲所繼承的A畫,與網路商店A無任何關係。
b.這買賣契約效力如何?就要去討論乙所為的是不是有權代理?
(a)但甲的法定定理人只有允許甲去開設網路商店A,並沒有允許甲變賣繼承所得之畫作,就這個部分所為的授權行為,應該還要另外得到甲的法定代理人允許。甲在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變賣畫作之情況下,由於授權行為是一個單獨行為,所以根據民法§78之規定,甲對乙的授權因屬無效;所以乙並未取得代理權。
(b)乙沒有取得代理權的情況下,乙在以甲之名義跟丙訂立該買賣契約,這種買賣契約就算是一種無權代理,效力未定。應該要經過甲或甲之法定代理人承認之後,才會發生效力。當然甲或甲之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時,這時候丙就可以根據民法§110之規定,來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c)只是依題意,本題中的乙為18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所以如果乙是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就替甲來出賣畫作的話。那此時學說上認為,此時應該乙因目的限縮民法§110之結果,應該不適用民法§110之無過失責任。換言之,丙就不能向乙請求民法§110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