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未辦理公開發行程序且採曆年制會計年度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A 公司」)於
民國 97年5月 27日委由 B 快遞公司(以下稱「B 公司」)將開會日期定為同年6月15 日
之該年度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書送交各記名股東(A 公司未發行無記名股票)。該股東
常會召集通知書載明召集事由為「一、上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承認案;二、
虧損撥補議案;三、補選二席董事議案;四、變更章程議案。」A 公司於同年 6 月
10 日以發現該次股東會召集程序有瑕疵,若如期開會有遭股東訴請法院撤銷決議之
虞為由,向公司法之主管機關經濟部申請核准延至同年 7 月 20 日召開該年度股東常
會。請說明以上敘述中 A 公司所稱股東會召集程序瑕疵為何(僅有一項)?並說明
主管機關是否應予核准?(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