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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地方三等-土地登記#35005
科目:土地登記(概要、實務)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某市為興建捷運系統工程,須使用甲所有土地中之特定範圍,雙方經依規定,擬以 設定「區分地上權」方式為之。試問如何辦理該「區分地上權」之登記?試依相關 規定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Mickey Lee

(一) 區分地上權 : 在他人土地上下一定的範圍內設定地上權 (二) 區份地上權登記時,需要提出相關位置圖 申請地上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典權時,應提出設定範圍的相關位置圖 (三) 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上明記下列事項: 1.存續期間 2.租金及預付情形 3.權利價值 4.使用狀況 5.讓與及抵押權設定限制 申請地上權及農育權時,登記機關應在登記簿上註記使用目的及範圍 (四)平面與垂直空間範圍繪測 及 建物樓層和特定設定範圍空間繪測

詳解 提供者:Mickey Lee

(一) 區分地上權意思 : 在他人土地上下一定的空間範圍內設定地上權. (二) 部分權益設定時,應提出位置圖 就一宗土地範圍內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時,應提出相對位置圖 (三) 登記機關在辦理地上權登記時,因該明記載事項: 申請地上權.農育權,登記機關應在登記簿上明記設定使用目的及範圍,並且照約定記明: 1.存續期間 2.地租及其預付情形 3.權利價值 4.使用方法 5.讓與或抵押權設定限制 前項規定除了第五條以外, 準用不動產役權登記設定. (四)區分地上權位置圖繪測 1.平面及垂直範圍測繪: 區分地上權位置圖測繪規定: (1)平面範圍測繪,依照第231條規定辦理 (2)垂直範圍繪測,由申請人設定固定參考點,並檢附設定空間範圍圖說,提供登記機關據以繪製其空間範圍,登記機關訂於土地複丈圖及他項權力位置圖註明該點位及關係位置. 2.以建物樓層或特定空間為設定範圍測繪: 以建物樓層或特定範圍的設定空間範圍,如果該建物已測繪建物測量成果圖,得在土地複丈圖及他項權利位置圖仔明其位置圖參見該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其他適當之註記.

詳解 提供者:Mickey Lee
辦理「區分地上權」登記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區分地上權之意義: 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民法841-1) (二)部分設定時,應提出位置圖: 於一宗土地內就其特定部分申請設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或農育權登記時,應提出位置圖。(土登108Ⅰ) (三)登記機關辦理地上權登記時,應記明之事項: 申請地上權或農育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設定之目的及範圍;並依約定記明下列事項: 1.存續期間。 2.地租及其預付情形。 3.權利價值。 4.使用方法。 5.讓與或設定抵押權之限制。 前項登記,除第五款外,於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時準用之。(土登108-1) (四)區分地上權位置圖之測繪: 1.平面及垂直範圍之測繪: 區分地上權之位置測繪,依下列規定: (1)平面範圍之測繪,依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即地上權之平面位置測繪之規定) (2)垂直範圍之測繪,應由申請人設立固定參考點,並檢附設定空間範圍圖說,供登記機關據以繪製其空間範圍,登記機關並應於土地複丈圖及他項權利位置圖註明該點位及其關係位置。(地測231-2Ⅰ) 2.以建物樓層或特定空間為設定範圍之測繪: 以建物之樓層或其特定空間為設定之空間範圍,如該建物已測繪建物測量成果圖者,得於土地複丈圖及他項權利位置圖載明其位置圖參見該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其他適當之註記。(地測231-2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