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區分地上權 : 在他人土地上下一定的範圍內設定地上權 (二) 區份地上權登記時,需要提出相關位置圖 申請地上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典權時,應提出設定範圍的相關位置圖 (三) 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上明記下列事項: 1.存續期間 2.租金及預付情形 3.權利價值 4.使用狀況 5.讓與及抵押權設定限制 申請地上權及農育權時,登記機關應在登記簿上註記使用目的及範圍 (四)平面與垂直空間範圍繪測 及 建物樓層和特定設定範圍空間繪測
(一) 區分地上權意思 : 在他人土地上下一定的空間範圍內設定地上權. (二) 部分權益設定時,應提出位置圖 就一宗土地範圍內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時,應提出相對位置圖 (三) 登記機關在辦理地上權登記時,因該明記載事項: 申請地上權.農育權,登記機關應在登記簿上明記設定使用目的及範圍,並且照約定記明: 1.存續期間 2.地租及其預付情形 3.權利價值 4.使用方法 5.讓與或抵押權設定限制 前項規定除了第五條以外, 準用不動產役權登記設定. (四)區分地上權位置圖繪測 1.平面及垂直範圍測繪: 區分地上權位置圖測繪規定: (1)平面範圍測繪,依照第231條規定辦理 (2)垂直範圍繪測,由申請人設定固定參考點,並檢附設定空間範圍圖說,提供登記機關據以繪製其空間範圍,登記機關訂於土地複丈圖及他項權力位置圖註明該點位及關係位置. 2.以建物樓層或特定空間為設定範圍測繪: 以建物樓層或特定範圍的設定空間範圍,如果該建物已測繪建物測量成果圖,得在土地複丈圖及他項權利位置圖仔明其位置圖參見該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其他適當之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