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準備階段: (一)與解送單位先行聯繫,確定解送交接事項。 (二)檢查借據是否有損壞?車輛油料是否充足?車輛狀況是否安全? (三)令人犯先行如廁,已減少其途中藉口脫逃之機會。 (四)檢察移送卷宗及贓證附件,避免錯漏。 (五)應檢查人犯身上有無匿藏兇器、藥物、違禁物、管制物品或其他危險物品,以防其自殺或脫逃。 (六)必要時得使用警械或施用戒具,並依規定使用警械或相關戒具將人犯上戒具(手銬、戴安全帽),重要人犯應加腳鐐,以防脫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195 點) (七)二人(優勢警力)以上護送,夜間或長途解送人犯,應酌量 增派員警。 二.解送階段:(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196 點) 長途解送人犯需使用公用之交通工具時,解送途中,應注意下 列事項: (一)執行解送應顧及人犯之名譽及安全,使用戒具應儘量避免暴露,但需注意應有適當之防備,以防人犯有加害之行為。 (二)解送途中,避免人犯見客、購物、飲酒及循人犯要求任意隨同他往。 (三)人犯要求如廁時,應嚴防脫逃,如有二人同時要求如廁時,應分別前往。 (四)解送人犯應全神貫注,經過人群擁擠之處所時,應特別提高警覺,切實控制其行動,非因交通原因,途中不得逗留,縱已抵達解送處所,在未交接清楚前仍不得懈怠。 (五)解送途中發生困難時,得請求附近警察機關協助,被請求者不得拒絕。 (六)解送人犯乘坐車、船、航空器時,勿令人犯靠近門窗,行經出入處所時,應特別注意戒護。 (七)人犯在途中之特殊言行,隨時記錄提供辦案人員參考。 (八)人員不得接受人犯或其親友之招待或餽贈。 三.結果處置:處理情形應填寫於工作紀錄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