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甲愛狗成癡,將其飼養之 A 狗(價值新臺幣(下同)5 萬元)視如己出,一日 A 狗在外遊蕩,被酒駕的乙開車撞死。甲悲痛異常,遂起訴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5 萬元 及精神慰撫金 200 萬元,是否有理?(25 分)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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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狗係屬動產:
依民法之規定,物可分為動產及不動產;狗既非屬於不動產,則應屬於動產。
二、依題旨,茲分析如次:
1.甲悲痛異常,遂起訴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5 萬元 及精神慰撫金 200 萬元,其中損害賠償為有理由,而精神慰撫金為無理由。
2.甲飼養之 A 狗(價值新臺幣5 萬元),狗係屬動產,因被酒駕的乙開車撞死,故甲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
3.A狗既係屬動產,則其死亡雖令甲悲痛異常,然現行法令中並無因寵物被撞死而得請求精神慰撫金之規定,故甲僅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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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甲並於遺囑中載明丙只能繼承其所 有遺產的四分之一,剩餘財產歸由丁所有。不料丙因事故,竟先甲而死亡,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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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理,因為精神撫慰金不算法定賠償範圍內。
且酒駕的刑法最高判到9萬元。
但可請求狗的身價損害賠償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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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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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侵害他人 致死者 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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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受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