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甲為中華民國境內之居住者,113 年出售中華民國境內之 2 筆房地產相關資料如下表,
請分別說明出售此 2 筆房地產,其土地及房屋交易所得該如何課稅?又應如何申報繳納交易所得稅?(25 分)
答:依修正後房地合一稅,分述如下:
A房地104年1月取得,113年7月出售,共持有9年6個月超過5年未逾10年適用稅率20%。
B房地109年1月取得,113年6月出售,共持有4年5個月超過2年未逾5年適用稅率35%。
個人出售土地及房屋的所得,非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者,其出售土地之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
而出售房屋的所得為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至於金額的計算,要以這間房屋出售時的成交價額,
減去原始取得的成本和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和原始取得實際成本等證明文件,
經過國稅局查明確實無誤的話,應該依上面的規定核算個人的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