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經紀人員甲為增加業績以提高收入,分別於 A、B 兩家經紀業營業處所任職,此種情形是否符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之意旨?試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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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nny
詳解 #2460171
(一)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6 條規定:「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 或代銷業務。但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題旨情形,甲分別於 A、 B 兩家經紀業營業處所任職,已違反前述應專任一經紀業之規定。
(二)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經紀人員違反 16 條專任一經紀業規定者,應予申誡 一次。同條第 2 項規定,經紀人員受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處 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五年以上者,廢止其經紀人證書或證明。
芋頭
詳解 #2453247
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3大立法目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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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的努力
詳解 #3632764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
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但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
經紀人員違反第16條,應予申誡。
BellaLu
詳解 #5360628
(一)經紀人員應專任一職 經紀人員應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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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寶
詳解 #1691961
甲若未得所屬經紀業同意,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主管機關給予申誡處分。
賴星星
詳解 #1721809
不符合
賴星星
詳解 #1721813
無
祥 祥
詳解 #1738997
不能
SUNGWEI
詳解 #5941241
不動產經紀人員以任職與於某經紀業後,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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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07335
詳解 #1721852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不動產經紀人員應專一任職,違法應予申誡。
但經管理者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