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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消防與災害防救:消防實務(包括消防勤務、消防戰術)#133081
科目:消防實務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消防法於 113 年 11 月 29 日修正公布第 21 條之 1 及第 21 條之 2,其內 容規定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 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火災時,其管理權人應配合辦理那些事項?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nomi
近年工廠及化學品儲存場所火災事件頻傳,為提升消防人員搶 救效率與保障安全,內政部消防署修正《消防法》第21條之1及第 21 條之2,要求管理權人主動提供資訊、協助救災及落實危害標 示。
       依據21條之1規定,當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儲存化學品倉 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火災時,管理權人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二、提 供場所化學品總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必要搶救資訊。三、 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
       另依據21條之2規定,工廠及儲存化學品之倉庫與儲存場所, 應於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標示具有危害性的化 學品內容,並於危害風險發生變動時,立即更新標示資訊,以提醒 相關人員注意並保障救災安全。
       消防局呼籲,透過管理權人主動提供完整資訊、協助現場救災及落 實危害標示,可協助消防人員於災害發生時迅速掌握危險物質分 布、採取適當策略進行滅火與救援,降低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營 造更安全的工作環境。
(消防法第21條新規上路提升工廠火災救災效率 - 苗栗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