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人民之居住正義,於民國 113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房屋稅條例 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明定: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係採 全國歸戶,除自住出租及繼承取得共有房屋適用較低稅率範圍外,針對其 餘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者,調高其法定稅率範圍為百分之二至百分 之四點八,但亦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在旨揭法定稅率範圍內訂定 「差別稅率」 。試從地方自治精神及租稅法定主義之視角予以評述。另, 影響房屋稅額之「房屋現值」 (課稅基礎)一向偏低,亦常為學者所詬病, 試依房屋稅條例等規定,說明房屋現值如何評定,並評述之。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