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先前各方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是否應於今(114)年如期公告 國土功能分區圖發生爭執,其中優良農地是否仍繼續劃設為國土計畫法 (下稱國土法)下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用地(下稱農一用地) ,應是爭執 之焦點。茲於兼顧生態保育之正常農業經營前提下,農地利用具有外部 效益性(例如涵養水源與淨化空氣等),故而從公平正義觀點,政府理當 予以適度補貼(例如實施對地補貼等措施)。事實上,農業主管機關亦制 定相應補貼政策,以提高農地之私權保障密度,並避免讓農民對其保有 農地產生相對剝奪感。茲對前揭優良農地被劃入農一用地之爭議,有學 者從農地(財產)權保障等視角,主張不應劃設之;但亦有學者認為農 一用地劃設主要是因其本具高生產力(先前因政府投入巨資施行農地重 劃所致),而具有優先供作農用之義務(具有高度社會義務或強烈公共利 益) ,故而主張應劃設之。試問何謂農地權?依國土法之規定,主管機關 劃設農一用地時應考量原則為何?並請從農地所有權保障觀點,分析優 良農地被劃入農一用地所需之相應措施。(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