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典學派與實證學派之差異
1、古典學派重心是犯罪行為;實證學派重心是犯罪人。
2、古典學派認為人是有理性且能對自身行為負責的動物,能自由選擇守法或違法行為;實證學派認為人是受到本身生理結構或外在環境所決定,並無自由意志,提倡決定論。
3、古典學派認為懲罰應以犯罪所造成的客觀損害為考量重心,而與行為人主觀惡性無關;實證學派認為懲罰應考量行為人未來可被矯治的可能性,客觀損害並非重心。
4、古典學派認為刑期與所犯之罪成比例,因此主張定其刑,刑滿即出獄;實證學派認為刑期應以預防再犯罪為目的,主張不定期刑。
5、古典學派主張懲罰是刑事司法的主要目的;實證學派主張矯治犯人才是主要目的。
6、古典學派認為犯罪人的未來危險性不應是刑法考量的基礎;實證學派認為犯罪人未來危險性是決定釋放犯罪人的重要準繩。
(二)對矯治工作之影響
一、古典學派之影響
1、相同的犯罪相同的處罰,犯罪應該有個量度,在法律上每一種犯罪應該有固定的懲罰。
2、立法者應該制定法律,而法官應以法律作為依據審判案件。
二、實證學派之影響
1、拒絕懲罰,用矯治代替。
2、拒絕自由意志,並用科學決定論代替。
3、拒絕刑法的研究,研究犯罪個人及社會特性。
4、早期影響分成兩類,第一類是生物學的決定論,第二類心理學的決定論。至於社會學的決定論,強調社會不平等造成犯罪是後來才出現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