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國現行訓練培訓制度特色如下:
1.民營化與企業化機制:「文官訓練學院」與其後續之「國家訓練學院」,歷來頗強化其「民營化」與「企業化」體制訓練,顯示在引進「企業人才培訓」體制,即人才培育「企業化」與「績效化」重於「官僚化」。
2.「實用性」訓練:依政府1996年發表之「文官訓練白皮書」,強調民營化訓練,且針對公務員個人發展與機關需要而辦理各種在職訓練,凡屬「形式性」或「官僚化」訓練課程均予廢除。
3.「部會型」訓練:自1996年起,原則上由各部會自行負責所屬文官訓練,亦得委託民營機構訓練員工;各部會訓練包含職前與在職訓練;高等文官則由「內閣事務部」規劃或由各部會規劃實施。
4.「專業性」、「績效化」與「現代化」訓練:內閣事務部「文官訓練學院」或各機關規劃之訓練措施仍以「專業性」訓練及管理才能培育為主軸。
5.「數位化」能力培訓:為使公務階層更了解政府策略及強化政府與民眾相互溝通,內閣事務部之行政階層(文官長、內閣秘書長)加強推動文官數位化管理能力培訓。
(二)我國相關制度之參考意涵
1.有關辦訓之民營化與企業化機制乙節,依據我國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升任官等訓練、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及行政中立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辦理之;由此可知我國辦訓單位仍屬公部門,惟基於公務人力企業化發展,以應時代需求,並增加辦訓效能,是否將辦訓單位民營化或改制為行政法人,有其探討之必要。
2.有關辦理實用性訓練乙節,我國機關辦理在職訓練大都為應實務須要而辦理,且因預算有限,為當用則用;惟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升任官等訓練、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及行政中立訓練乃法有明定由獨立於行政體系外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考試院)主導,其所規劃辦理之訓練是否真為行政單位所需,此又涉我國憲法規定,實有待研討。
3.有關授權各單位辦訓乙節,我國法有明訂授權範圍,常見在職訓練與進修事項,各機關通常每年有編列預算辦理。
4.有關「專業性」、「績效化」與「現代化」訓練,為應政府服務民眾範圍日趨廣大,為應實務需要,我國辦訓內容當具有「專業性」與「現代化」,惟尚難有績效化發展,蓋訓練除有舉行測驗者,其衡量標準難以訂定,亦不易追蹤。
5.有關「數位化」能力培訓乙節,目前e化政府係時代所趨,故相關訓練尤其重要,如政府機關最基本之電子公文系統;各機關皆有辦訓,使承辦人熟悉操作,惟主管人員於此方面尚有待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