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二人因缺錢花用,合意共同勒贖丙,甲、乙二人果勒贖丙得款新臺幣 500 萬 元後釋放丙。嗣經警查獲報請檢察官偵辦。乙在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承甲及 自己之犯行,在檢察官二次偵訊時,乙以被告身分亦自由對答或連續陳述承認甲及 自己之犯行,然未經具結。而甲則否認犯行。經檢察官偵查後,以甲、乙二人涉犯 刑法第 347 條第 1 項擄人勒贖罪提起公訴。在法院審理時,甲仍否認犯罪,答辯稱: 「乙在檢察官二次偵訊時講到我的部分是以證人身分說明,但乙都沒有以證人身分 具結,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證人應命具結之規定,乙所說有關我的部分並沒有 證據能力,不能當做證據。」試問:甲的答辯是否有理?(25 分)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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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乙證甲之犯行時為證人,應具結,且適用證人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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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從刑訴156、158-3著手去寫
否,應可從刑訴158-4著手下去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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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乙證甲之犯行時為證人,應具結,且適用證人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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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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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乙已經坦承甲仍然狡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