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為相鄰之土地所有人,欲各自於所有土地興建水泥加強磚造農舍,乙之工人誤搬 甲所有之水泥四十包至乙之土地上欲供建築之用,甲發現時,乙之工人已將其中三十包 水泥用以完成乙之農舍。請問:(25 分) ⑴甲就該未使用之十包水泥,得依何種法律關係,向乙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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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蓁
宜蓁
詳解 #3551389
2019/08/22
(一)1.甲得依照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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