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甲有子乙、女丙、女丁,妻則亡故,丙嗣與戊結婚,但丙、戊婚後感情不合,關係勢如
水火,丙多次將其與戊感情不合之事,告知密友庚、辛,因庚、辛均主張丙、戊離婚,
丙乃於 92 年 5 月 1 日擬具離婚協議書,經丙、戊雙方於該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後,丙單
獨持該離婚協議書至庚辛住處,委請知悉丙、戊於該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以為離婚證人,
同日,丙、戊 2 人辦妥離婚登記。同月 10 日,丙與甲出國散心,因飛機失事,雙雙亡
故。甲遺有財產 2400 萬元,丙則遺有 120 萬元。請問:(25 分)
⑴丙、戊之離婚是否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