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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財稅行政:民法#5397
科目:民法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有子乙、女丙、女丁,妻則亡故,丙嗣與戊結婚,但丙、戊婚後感情不合,關係勢如 水火,丙多次將其與戊感情不合之事,告知密友庚、辛,因庚、辛均主張丙、戊離婚, 丙乃於 92 年 5 月 1 日擬具離婚協議書,經丙、戊雙方於該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後,丙單 獨持該離婚協議書至庚辛住處,委請知悉丙、戊於該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以為離婚證人, 同日,丙、戊 2 人辦妥離婚登記。同月 10 日,丙與甲出國散心,因飛機失事,雙雙亡 故。甲遺有財產 2400 萬元,丙則遺有 120 萬元。請問:(25 分) ⑴丙、戊之離婚是否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