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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96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智慧財產行政:智慧財產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與著作權法)#50732
科目:智慧財產權法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以「積體電路晶片上搭載電路板結構之構裝裝置」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 專利,經該局編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在案。惟該案之申請專利 範圍卻於事後之行政爭訟時引起爭議,有辯稱:「該裝置之銲球固然在系爭案申請 時為晶片封裝的元件之一而被列為申請專利範圍之吉普森(Jepson Type Claim)請 求項的前言部分,但其如同晶片、電路板、黏性材料、鋁線及封裝保護層一樣,雖 均為既知元件,如其整體組合後有『相乘』的功效增進,可產生突出的技術特徵或 顯然的進步,而非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者,即符合專利要件,不因其是 否為既知元件而有所損益。」試問:本案爭議之專利要件,係屬何種要件?請詳加 說明該專利要件之意義及上述之辯稱有無理由。(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