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於其開設打字印刷行內設置影印機,接受乙委託,影印 A 書(語文著作),再裝 訂成冊,代價為每影印一張 0.8 元,裝訂 80 元等之事實,均自承在案。惟甲辯稱其 僅高中畢業,學識無多,不知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又委託人係附近之大學學生,接 受影印之數量甚少,委託人應屬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其受委託亦應屬於合理使用 之範疇。試問:甲是否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30 分)